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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四十六 刑法
弊,盗贼起而狱讼繁矣。天子方侧然,诏曰:“徒非重刑,而役者寒暑不释械系。杖,古以代肉刑也,或犯非巨蠹而棰以至死,其皆免,以配诸军自效。民年八十以上及重疾有罪,皆勿坐。侍丁犯法,原之俾终养。”以此施德其民。然巨盗起,天下被其毒,民莫蒙其赐也。

    安、史之乱,伪官陆大钧等背贼来归,及庆绪奔河北,胁从者相率待罪阙下,自大臣陈希烈等合数百人。以御史大夫李岘、中丞崔器等为三司使,而肃宗方喜刑名,器亦刻深,乃以河南尹达奚珣等三十九人为重罪,斩于独柳树者十一人,珣及韦恒腰斩,陈希烈等赐自尽于狱中者七人,其余决重杖死者二十一人。以岁除日行刑,集百官临视,家属流窜。初,史思明、高秀岩等皆自拔归命,闻珣等被诛,惧不自安,乃复叛。而三司用刑连年,流贬相继。及王玙为相,请诏三司推核未已者,一切免之。然河北叛人畏诛不降,兵连不解,朝廷屡起大狱。肃宗后亦悔,叹曰:“朕为三司所误。”临崩,诏天下流人皆释之。

    代宗性仁恕,常以至德以来用刑为戒。及河、洛平,下诏河北、河南吏民任伪官者,一切不问。得史朝义将士妻子四百余人,皆赦之。仆固怀恩反,免其家,不缘坐。剧贼高玉聚徒南山,啗人数千,后擒获,会赦,代宗将贷其死,公卿议请为菹醢,帝不从,卒杖杀之。谏者常讽帝政宽,故朝廷不肃。帝笑曰:“艰难时无以逮下,顾刑法峻急,有威无恩,朕不忍也。”即位五年,府县寺狱无重囚。故时,别敕决人捶无数。宝应元年,诏曰:“凡制敕与一顿杖者,其数止四十;至到与一顿及重杖一顿、痛杖一顿者,皆止六十。”

    德宗性猜忌少恩,然用刑无大滥。刑部侍郎班宏言:“谋反、大逆及叛、恶逆四者,十恶之大也,犯者宜如律。其余当斩、绞刑者,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故时,死罪皆先决杖,其数或百或六十,于是悉罢之。

    宪宗英果明断,自即位数诛方镇,欲治僭叛,一以法度,然于用刑喜宽仁。是时,李吉甫、李绛为相。吉甫言:“治天下必任赏罚,陛下频降赦令,蠲逋负,赈饥民,恩德至矣。然典刑未举,中外有懈怠心。”绛曰:“今天下虽未大治,亦未甚乱,乃古平国用中典之时。自古欲治之君,必先德化,至暴乱之世,始专任刑法。吉甫之言过矣。”宪宗以为然。司空于頔亦讽帝用刑以收威柄,帝谓宰相曰:“頔怀奸谋,欲朕失人心也。”元和八年,诏:“两京、关内、河东、河北、淮南、山南东西道死罪十恶、杀人、铸钱、造印,若强盗持仗劫京兆界中及它盗赃逾三匹者,论如故。其余死罪皆流天德五城,父祖子孙欲随者,勿禁。”盖刑者,政之辅也。政得其道,仁义兴行,而礼让成俗,然犹不敢废刑,所以为民防也,宽之而已。今不隆其本、顾风俗谓何而废常刑,是弛民之禁,启其奸,由积水而决其防。故自玄宗废徒杖刑,至是又废死刑,民未知德,而徒以为幸也。

    穆宗童昏,然颇知慎刑法,每有司断大狱,令中书舍人一人参酌而轻重之,号“参酌院”。大理少卿崔杞奏曰:“国家法度,高祖、太宗定制二百余年矣。《周礼》:正月布刑,张之门闾及都鄙邦国,所以屡丁宁,使四方谨行之。大理寺,陛下守法之司也。今别设参酌之官,有司定罪,乃议其出入,是与夺系于人情,而法官不得守其职。昔子路问政,孔子曰:‘必也正名乎。’臣以为参酌之名不正,宜废。”乃罢之。

    大和六年,兴平县民上官兴以醉杀人而逃,闻械其父,乃自归。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就刑免父,请减死。诏两省议,以为杀人者死,百王所守;若许以生,是诱之杀人也。谏官亦以为言。文宗以兴免父囚,近于义,杖流灵州,君子以为失刑。文宗好治,躬自谨畏,然阉宦肆孽不能制。至诛杀大臣,夷灭其族,滥及者不可胜数,心知其冤,为之饮恨流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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