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六 刑法
,而莫能救止。盖仁者制乱,而弱者纵之,然则刚强非不仁,而柔弱者仁之贼也。
武宗用李德裕诛刘稹等,大刑举矣,而性严刻。故时,窃盗无死,所以原民情迫于饥寒也,至是赃满千钱者死,至宣宗乃罢之。而宣宗亦自喜刑名,常曰:“犯我法,虽子弟不宥也。”然少仁恩,唐德自是衰矣。
盖自高祖、太宗除隋虐乱,治以宽平,民乐其安,重于犯法,致治之美,几乎三代之盛时。考其推心恻物,其可谓仁矣!自高宗、武后以来,毒流邦家,唐祚绝而复续。玄宗初励精为政,二十年间,刑狱减省,岁断死罪才五十八人。以此见致治虽难,勉之则易,未有为而不至者。自此以后,兵革遂兴,国家多故,而人主规规,无复太宗之志。其虽有心于治者,亦不能讲考大法,而性有宽猛,凡所更革,一切临时苟且,或重或轻,徒为繁文,不足以示后世。而高祖、太宗之法,仅守而存。故自肃宗以来,所可书者几希矣;懿宗以后,无所称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