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宫外史上(13-2)
其政。即使不去,亦不是潘某一个人所能主持全案的。”
“此案关乎风纪。”惇王的语气很固执,“总须遵旨严办。”
这句话中有了漏洞,翁同和针锋相对地顶了过去:“迭次上谕,都指示秉公办理,务期案情水落石出。至今为止,未降严旨。即有严旨,亦当依律例办理,岂能畸轻畸重?律例者,祖宗的成法,国家的宪章。而且旧例似此案情原只减一等,嘉庆年间方始减二等,仰维仁庙圣意,岂肯姑息舞弊之人?为的是不枉法则情有可原而已。”
“枉法不枉法,怎么分别。”慈禧太后问道:“翁同和你讲来我听。”
“是!”翁同和答道:“以报销案来说,受了贿,不该销的销了,就是枉法,如果原来就是该销的,虽然受了贿,于公事并无出入,就是不枉法。云南报销案,经户部查核,不过所引成例彼此有出入,归根结蒂来说,到底都是该销的款子,自然不是枉法。”
这一说,慈禧太后释然了。惇王却又有话,他说:“如今是太后垂帘办事,倘或轻纵了,将来皇上亲政的时候,必有议论。”
这话说得很不得体,慈禧太后当然觉得逆耳,翁同和又一次抓住机会,反驳着说:“惇亲王失言了!皇太后垂帘已久,事事秉公持正。就拿这一案来说,一再面谕:务须斟酌妥当。
将来怎么会惹起议论?”
这才是持论得体,一方面有春秋责备贤者之意,一方面颂赞了慈禧太后的圣明。她深深颔首,“我亦并无从重治罪的意思。不过,”由于惇王在前两次面奏时,一直忽视律例,所以她加重了语意说:“治国以法,总得要照律例。”
“回皇太后的话,”阎敬铭答道:“无一字不符律例。”
一看惇王又要开口,翁同和心想,如说得罪亲贵,反正也得罪了,不如趁此机会,争个结果,否则就不划算了,所以抢着说道:“臣的意思,本想依律减二等定罪,现在减一等,由徒刑三年改为充军二千里,已经从重,如说还嫌轻,莫非要杀两个人?”
说到这里,翁同和有些激动,引用慈禧太后和惇王都知道的一个典故。为汉文帝执法的“廷尉”张释之的故事:有人盗取高祖庙的一只玉环,张释之按“盗宗庙服御”律治罪,文帝嫌轻,要改为族诛。张释之力争,以为盗高祖庙一只玉环便须族诛,那么万一有人盗高祖长陵,又将治以何罪?
同样地,“如果不枉法是死罪,枉法又是什么罪?”翁同和又说:“臣等在书房,日日为皇上讲明的,不过一个仁字,一个义字。倘或言而不能行,难道是要导君于刻?这决不是惇亲王本意,更不是皇太后的本意。”
这番话引古喻今,还搬出“圣学”这顶大帽子,说得相当透彻。慈禧太后决定依从,但亦不愿意使惇王难堪,便用嫂子劝诫小叔的语气,望着惇王说道:“你不妨仔细看看律例,找人讲解明白,跟他们五个人好好商量。”
惇王完全不了解,这是慈禧太后为他找个借口好收篷,依然力争,“臣的意思,总宜在此刻就在皇太后面前议定。不然,臣一个人怎么敌得过他们五个人?”说着,便磕下头去,大有乞恩之意。
慈禧太后有些啼笑皆非。人家口口声声谈律例,没有一个字不在理上,而他竟出如此幼稚的言词,不但不明事理,而且有失体统,唯有微微苦笑。
解铃系铃,还是翁同和自己转圜说道:“惇亲王不熟悉律例,臣等将治罪诸人,所引法条,一一签出。惇亲王就明白了。”
“这也好。”惇王接口说道:“先将律例都摘了出来,请皇太后过目,引用得不错,臣等再正式具折奏复。”
“这倒是句话。”慈禧太后说道:“就这么办。”
惇王再粗略,“这倒是句话”这句话,总还听得明白,意思是说他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