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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五十一 刑法二
官,妻还前夫。诸良家女愿与人奴为婚者,即为奴婢。娶良家女为妻,以为奴婢卖之者,即改正为良,卖主买主同罪,价没官。诸以童养未成婚男妇转配其奴者,笞五十七,妇归宗,不追聘财。诸逃奴有女,嫁为良人妻,已有男女,而本主觉察者,追其聘财归本主,妇人不离。诸弃妻,已归宗改嫁者,从其后夫。诸弃妻改嫁,后夫亡,复纳以为妻者,离之。诸夫妇不相睦,卖休买休者禁之,违者罪之,和离者不坐。诸出妻妾,须约以书契,听其改嫁。以手模为征者,禁之。诸妇人背夫、弃舅姑出家为尼者,杖六十七,还其夫。诸卖买良人为倡,卖主买主同罪,妇还为良,价钱半没官,半付告者。或妇人自陈,或因事发觉,全没入之。良家妇犯奸,为夫所弃,或倡优亲属,愿为倡者听。诸倡女孕,勒令堕胎者,犯人坐罪,倡放为良。诸勒妻妾为倡者,杖八十七。以乞养良家女,为人歌舞,给宴乐,及勒为倡者,杖七十七,妇人并归宗。勒奴婢为倡者,笞四十七,妇人放从良。诸受财纵妻妾为倡者,本夫与奸妇奸夫各杖八十七,离之。其妻妾随时自首者,不坐;若日月已久才自首者,勿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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