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十 刑法一
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礼。
不孝:
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许称祖父母、父母死。
不睦:
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不义:
谓杀本属府主、剌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内乱:
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八议
议亲:
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议故:
谓故旧。
议贤:
谓有大德行。
议能:
谓有大才业。
议功:
谓有大功勋。
议贵:
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议勤:
谓有大勤劳。
议宾:
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赎刑附
诸牧民官,公罪之轻者,许罚赎。
诸职官犯夜者,赎。
诸年老七十以上,年幼十五以下,不任杖责者,赎。
诸罪人癃笃残疾,有妨科决者,赎。
卫禁
诸掌宿卫,三日一更直,掌四门之钥,昏闭晨启,毋敢不慎。诸欲言事人,阑入宫殿,呼冀上闻,杖一百七,发元籍。诸擅带刀阑入殿庭者,杖八十七,流远。诸登皇城角楼,因为盗者,处死。诸阑入禁卫,盗金玉宝器者,处死。诸辄入禁苑,盗杀官兽者,为首杖八十七,徒二年,为从减一等,并刺字;知见不首者,笞四十七;掌门卫受财从放者,五十七;坐铺守把军人不诃问,二十七。诸汉人、南人投充宿卫士,总宿卫官辄收纳之,并坐罪。诸大都、上都诸城门,夜有急务须出入者,遣官以夜行象牙圆符及织成圣旨启门,门尉辩验明白,乃许启。虽有牙符而无织成圣旨者,不论何人,并勿启,违者处死。
职制上
诸官府印章,长官掌收,次官封之,差故即以牒发次官,次其下者第封之,不得付其私人。诸郡县城门锁钥,并从有司掌之。诸有司,凡荐举刑名出纳等文字,非有故,并须圆署行之。诸职官到任,距上司百里之内者公参,百里之外者免;上司辄非理征会,稽失公务者,禁之。诸内外百司呈署文字,并须由下而上论定而后行之。诸省府以下百司,凡行公务,置硃销簿,按治官以时考之。诸职官公坐,同职者以先到任居上,辄越次而坐者,正之。诸有司公事,各官连衔申禀其上司者,并自书其名。有故,从对读首领官代书之,具述其故于名下,曹吏辄代书其名者,罪之。诸职官受代职除之处,从所便,具载解由。私赴都者,禁之。诸有司案牍籍帐,编次架阁。各路,提控案牍兼架阁库官与经历、知事同掌之;散府州县,知事、提控案牍、都史目、典史掌之。任满相沿交割,毋敢不慎。诸枢密院行省文卷,除军数及边关兵机不在考阅,余并从监察御史考阅之。诸职官承上司他委,所治阙官者,许回申。不得擅令首领官吏摄事。诸职官押运官物赴都,除常所不差者,余并置籍轮差。徇私不均者,罪其上司。诸吏员迁调,廉访司书吏,奏差避道,路府州县吏避贯。诸有司遗失印信,随即寻获者,罚俸一月;追寻不获者,具申礼部别铸。元掌印官解职坐罪,非获元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