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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四十三 食货二


    兴和路,七百七十锭一十七两一钱。

    永平路,二千二百七十二锭四两五钱。

    保定路,六千五百七锭二十三两五钱。

    嘉定路,一万七千四百八锭三两九钱。

    顺德路,二千五百七锭九两九钱。

    广平路,五千三百七锭二十两二钱。

    彰德路,四千八百五锭四十二两八钱。

    大名路,一万七百九十五锭八两八钱。

    怀庆路,四千九百四十九锭二两。

    卫辉路,三千六百六十三锭七两。

    河间路,一万四百六十六锭四十七两二钱。

    东平路,七千一百四十一锭四十八两四钱。

    东昌路,四千八百七十九锭三十二两。

    济宁路,一万二千四百三锭四两一钱。

    曹州,六千一十七锭四十六两三钱。

    濮州,二千六百七十一锭七钱。

    高唐州,四千二百五十九锭六两。

    泰安州,二千一十三锭二十五两四钱。

    冠州,七百三十八锭一十九两七钱。

    宁海州,九百四十四锭三钱。

    德州,二千九百一十九锭四十二两八钱。

    益都路,九千四百七十七锭一十五两。

    济南路,一万二千七百五十二锭三十六两六钱。

    般阳路,三千四百八十六锭九两。

    大同路,八千四百三十八锭一十九两一钱。

    冀宁路,一万七百一十四锭三十四两六钱。

    晋宁路,二万一千三百五十九锭四十两二钱。

    岭北行省,四百四十八锭四十五两六钱。

    辽阳行省,八千二百七十三锭四十一两四钱。

    河南行省,一十四万七千四百二十八锭三十二两三钱。

    陕西行省,四万五千五百七十九锭三十九两二钱。

    四川行省,一万六千六百七十六锭四两八钱。

    甘肃行省,一万七千三百六十一锭三十六两一钱。

    江浙行省,二十六万九千二十七锭三十两三钱。

    江西行省,六万二千五百一十二锭七两三钱。

    湖广行省,六万八千八百四十四锭九两九钱。

    市舶

    互市之法,自汉通南粤始,其后历代皆尝行之,至宋置市舶司于浙、广之地,以通诸蕃货易,则其制为益详矣。

    元自世祖定江南,凡邻海诸郡与蕃国往还互易舶货者,其货以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以市舶官主之。其发舶回帆,必著其所至之地,验其所易之物,给以公文,为之期日,大抵皆因宋旧制而为之法焉。于是至元十四年,立市舶司一于泉州,令忙古[A156]领之。立市舶司三于庆元、上海、澉浦,令福建安抚使杨发督之。每岁招集舶商,于蕃邦博易珠翠香货等物。及次年回帆,依例抽解,然后听其货卖。

    时客船自泉、福贩土产之物者,其所征亦与蕃货等,上海市舶司提控王楠以为言,于是定双抽、单抽之制。双抽者蕃货也,单抽者土货也。十九年,又用耿左丞言,以钞易铜钱,令市舶司以钱易海外金珠货物,仍听舶户通贩抽分。二十年,遂定抽分之法。是年十月,忙古[A156]言,舶商皆以金银易香木,于是下令禁之,唯铁不禁。

    二十一年,设市舶都转运司于杭、泉二州,官自具船、给本,选人入蕃,贸易诸货。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凡权势之家,皆不得用己钱入蕃为贾,犯者罪之,仍籍其家产之半。其诸蕃客旅就官船卖买者,依例抽之。

    二十二年,并福建市舶司入盐运司,改曰都转运司,领福建漳、泉盐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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