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信希有分第六
以是之是,正承上文不应取法两句,亦远与无法相以下诸句相呼应。
筏喻者,如来常说之法也。盖说船筏原为过渡,既渡则舍筏。以喻佛法为度生死,生死未度。不可无法。既达彼岸,法亦无用,此以示法不可执之意。盖阿含经中,为弟子等常说者也。
法尚应舍句,即蹑筏喻来。亦兼指上文不应取法,即以引起下文何况非法。何况非法者,明其非法更应舍也,舍即不龋然舍意更深,不但不取而已。前已取者,今亦须舍。究竟言之,即不取二字,亦应舍也。
所以引常说之筏喻者,一面用今义显常说,复一面借常说显今义也。盖谓以此法与非法皆不应取之义,所以如来常为比丘说的筏喻,虽只说了舍法,须知是连非法一并舍的。何以故?法尚应舍,何况非法,其更应舍也,何待言哉。此显无小非大,是法平等,即是用今义显常说也。且以显明今义之两边不取,语虽平列。须知非法更应不取,方不致于著空。此是借常说显今义也。
此段经文,义蕴深微,不止如上所说。当知今义与常说,有最冲突的一点,必应了然者。盖常说是令法不需要了,则舍。而今为初发大心者说,乃是令于正需要时舍法是也。
有此大冲突,世尊防人执常说疑今义,或执今义疑常说,故万不能不引来,使学人因之洞明虽异而实同耳。
其疑云何。疑云:正需要时舍法,法舍岂非无法,无法将何以度?这不与常说相反了么?乃又言,不应取非法,究竟有法乎?无法乎?未度者,需要法乎?不需要法乎?
当知今说之义,乃是有无二边,俱不可著,所谓中道第一义。当知二边不著,便是二边双照。二边不著,固无所谓有法。而二边双照,则亦无所谓无法。且不著便是双照。可知正当无所谓有时,即复无所谓无。正当无所谓无时,何妨无所谓有。汝思之,深思之,究竟有法乎?无法乎?抑有即无,无即有乎?知此则知今义与常说,虽异实同矣。
虽然,佛引筏喻,专为常说今义的异同释疑乎?非也。其深意所在,实为防人执今义疑今义。其疑云何?诸君看出了么?请看是故不应取法两句,虽是结束上文,而与上文所说大有浅深。世尊恐人不明,生出障碍,所以引常说筏喻来显明耳。不然,是故两句已结束了,原可不必又引筏喻也。至于上面所说的二边不著云云,乃至究竟有法乎、无法乎一段。正是借常说显今义,以免于今义之浅深,起疑生障耳。然则当先明其浅深何在?
请看第一段说的,无复我相乃至亦无非法相,是说的无相。第二段,若心取相乃至若取非法相等,亦是说的不取相。至第三段,是故两句,乃是法与非法,一并不取,不止是不取相。此即与前两段,大大不同的所在,防人起疑生障者,正在于此。
你看第一段说了无相,因欲断人法相不可无,及非法本无相之疑。故说第二段取则著相,使知所谓无者,乃是令人不取,并非无法无相。且既取,便有相,故非法相亦不应龋复点醒不取法相,是以不取非法相为界限。俾得明了不是绝对不取法,乃是虽取六度等法修行,而心无其相。然后学人才不致于或偏空或偏有,才有正确的下手处。
须知般若妙法,下手便应彻底。云何彻底?直须法与非法,影子也不留才对。盖名曰法相、非法相,可知其是法之相,是非法之相。若取法、取非法,取则有相,尚得曰不取相乎。所以前后所说,理原一致,但语有浅深次第耳。所以必须说第三段是故两句,应当如是彻底不取,方为不取相。然后因心清净,才能证入清净法身之果。
问:如此说来,法是应舍的了。且又说了一句不应取非法,我也明了,这亦是用来为不应取法作界限的,使知法虽不取,断不可取了非法。但是如此一说,即依六度法修行而心无其相的办法,便不能适用